××××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依职权决定审理下级人民法院案件用)
(××××)×行×字第××号
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本院认为,……(简要说明决定自己审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送达受诉人民法院及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