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
(通知简易程序审理和独任法官用)
(××××) ×行初字第××号
×××:
你与×××(对方当事人名称)因……(写明案由)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写明适用的具体项)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担任书记员,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在开庭前提出;申请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三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时认为该案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通知各方当事人时使用。
二、本通知书应送达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