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用)
(××××) ×行初字第××号
×××:
你与×××(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因……(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已立案。为提高审判效率,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征求你的意见,请你在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日内回复我院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年××月××日
(院印)
附:
回执
当事人: ,案号: 是否同意简易审理: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或者庭审前认为该案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