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决定书
(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用)
(××××)×行×字第××号
×××(写明申请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在……(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及案号)一案中,你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一并审理相关……(具体写明民事纠纷类型,例如继承纠纷、买卖纠纷)纠纷。
经审查,本院认为,…… (写明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理由)。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予准许。你可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如不服本不予准许决定,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决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二、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申请人。本决定书的内容,也可由审判人员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