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协外认……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承认/承认和执行××××国××××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称,……(简要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陈述意见称,……(简要写明同意或者不同意申请人请求的意见、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申请的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写明公约、条约、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除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之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者协定关于材料形式要求的规定,如不能提交该外国判决的正本或者不能提交生效证明等,或者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发现不应予以立案的,可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