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认台……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称,……(简要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陈述意见称,……(简要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争议焦点,依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写明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写明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该条款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或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