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认台……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称,……(简要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陈述意见称,……(简要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写明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申请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规定,当申请人坚持不申请认可,而直接申请执行的,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认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是否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