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认台……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写明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当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所要求的条件,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或者申请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