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认台……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仲裁庭于××××年××月××日作出的……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明确写明公约、条约、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