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域外调查取证请求转递函
(通过外交途径提出请求)
编号(自动生成)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
××××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上诉人等)与×××(被告、被上诉人等)……(写明案由)一案,应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因审理案件需要,××××人民法院认为需通过外交途径委托×××国调查取证。
我院对调查取证请求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下列内容无误(需逐项勾选或填写):
1.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为被请求国的官方文字( )
2.请求书译文的语种和附件译文的语种一致( )
3.请求书的各项内容填写规范、完整( )
4.附件中没有明确标注密级的材料( )
5.提供了证明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 )
6.请求书加盖了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院章( )
现将有关材料(WORD文档及PDF文档)转去,请予审查并转递。
文件清单:
1.提出调查取证请求的法院致我国驻被请求国使(领)馆的委托书
2.提出调查取证请求的法院致被请求国主管法院的委托书
3.提出调查取证请求的法院致被请求国主管法院的委托书译文
4.通过外交途径调查取证请求书
5.通过外交途径调查取证请求书译文
6.请求书附件
7.请求书附件译文
8.证明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
××××高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说明】
本函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外国调查取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转递请求书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