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 (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年。
二、(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的,写明:)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保管人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财产的,写明:)被执行人/保管人×××负责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冻结财产不需要保管的,不列本项。)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