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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预查封用)

   2021-09-19 0
核心提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号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写明需查封不动产的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履行产权登记手续的进展情况以及在先强制措施的登记顺序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年。

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预查封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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