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写明需查封不动产的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履行产权登记手续的进展情况以及在先强制措施的登记顺序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年。
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预查封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