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委托××××(写明拍卖机构名称)拍卖被执行人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年××月××日,买受人×××以……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写明被拍卖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拍卖动产的,写明:)……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拍卖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写明:)……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确认拍卖成交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