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年××月××日以(××××)……执……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因……(写明变卖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用。
2.变卖被执行人知识产权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
3.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份凭证(股票)变卖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
4.变卖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