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执……号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向我院申请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应当删除的,写明:)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应当修改的,写明:)……(修改的内容)。
(应当驳回的,写明:)驳回×××的申请。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纠正或者驳回申请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