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号执行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出境。……(写明解除限制出境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写明护照或通行证号码)的出境限制。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出境限制时用。
2.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解除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解除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