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通知书
(××××)……执……号
×××:
在本院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对你/你单位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你/你单位的到期债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规定,通知如下:
你/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务……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 邮 编:……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时用。
2.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不能采取公告送达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