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交换证据、召开庭前会议用)
(××××)×行×字第××号
×××:
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一案,由于……(写明案件证据较多或案情较为复杂等具体原因),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系根据当事人申请,则写明具体申请人和申请理由),本院决定组织双方于××××年××月××日××时××分交换证据并召开庭前会议。你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需要证据交换,适宜召开庭前会议情形。
二、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组织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和召开庭前会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
四、庭前会议的内容和形式,可以依据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进行。根据该条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