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责令交出财物(票证)通知书
(××××)……执……号
××××: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查明××××人民法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被你/你单位持有/隐匿/非法转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者裁定以物抵债后交付的,引用第59条;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产或票证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知如下:
责令你/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将……交付本院。
逾期不交的,本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 邮 编:……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第59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责令被执行人或占有人交出特定标的物时用。
2.法律依据的引用,交出被执行人财产或票证的,均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规定;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产或票证的,增加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者裁定以物抵债后的交付,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