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代为完成指定行为委托书
(××××)……执……号
×××: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在××××人民法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指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三条、第五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2款规定,现委托你/你单位完成 ……(写明指定行为),并将履行指定行为的情况及时报告本院。
附:生效法律文书×份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三条、第五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2款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依法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完成指定行为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