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写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写明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项/第三款(部分不予执行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全部仲裁裁决内容的,写明:)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号裁决。
(不予执行部分仲裁裁决内容的,写明:)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号裁决的××事项。
(驳回申请的,写明:)驳回申请人×××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时用。
2.本样式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仲裁裁决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同,不应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