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对被告提供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申请用)
(××××)×行×字第××号
×××:
×××(写明申请重新鉴定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因与×××……(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一案,对×××……(写明被告名称)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写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查,×××(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通知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也可由审判人员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
三、不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也可由审判人员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