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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审查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申请用)

   2021-09-19 0
核心提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号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与×××……(写明案由)一案,××××仲裁委员会作出(××××)……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写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写明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的,写明:)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号裁决。

(驳回申请的,写明:)驳回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时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在裁定不予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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