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写明:)×××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号债权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写明请求不予执行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写明答辩意见)。
(人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依职权作出裁定的,可略去以上三部分,写明:)×××申请执行××××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号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项(或第二款)、第四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的,写明:)驳回申请人×××不予执行××××公证处(××××)……号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
(不予执行的,写明:)不予执行××××公证处(××××)……号公证债权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审查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