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执……号
××××人民法院:
你院执行的×××与×××……(写明案由)一案,因……(写明共同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与你院共同执行。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共同执行下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