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执 行 令
(××××)……执……号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国××××法院(或××国××××法院请求本院承认和执行)对……(写明案件名称)一案于××××年××月××日作出的……判决。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裁定,承认该判决的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命令按照该判决确定的未执行事项予以执行。
此令
院 长 ×××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外国法院的请求,作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的裁定后,对于该判决内容的执行事项发出执行令时用。
2.此执行令样式仅适用于执行外国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