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写明证据)。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的,写明:)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驳回的,写明:)驳回×××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时用。
2.权利人的变更要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也可以由权利的继受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变更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