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第三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或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为(××××) ……号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确认,第三人×××予以否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用。
2.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至65条所指的异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制作裁定书时,应在说明理由部分将没有异议部分的内容阐述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