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的鉴定重新鉴定申请用)
(××××)×行×字第××号
×××:
你因与×××……(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一案,对××(写明原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名称)委托××(写明原鉴定机构的名称或者鉴定人员的姓名)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写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查,……(准许或不予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申请的理由),你的申请符合(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也可由审判人员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
三、不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也可由审判人员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