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案外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案外人×××提出异议,并于××××年××月××日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解除了对案外人主张权利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或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依法继续执行。)现因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执行有错误,给申请执行人/案外人×××造成损失……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以担保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赔偿申请执行人/案外人×××的损失……元。
二、强制执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担保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因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裁定以担保财产赔偿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