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担保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因×××提供了……(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号暂缓执行决定。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或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