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保证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保证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人民法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于××××年××月××日自愿为×××提供保证,本院/××××人民法院据此未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了对×××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现因×××无财产履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致使×××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清偿……(写明履行义务的内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制定,供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了保全措施,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案件审结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