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第三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因……(写明第三人因分立、合并、撤销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继受财产的情况,应当变更其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履行……(写明履行义务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分立或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的,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