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写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名称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被执行人由×××(写明原名称)变更为×××(写明现名称);
二、×××向×××履行……(写明履行义务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后,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