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第三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裁定如下:
×××应于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赔偿×××……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裁定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