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协助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以(××××)……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元,并向协助执行人×××送达了(××××)……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因×××擅自解冻,致使冻结的款项……元被转移。本院于××××年××月××日向×××发出(××××)……号责令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写明追款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规定,裁定如下:
×××应在未追回的……元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承担……元的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致使冻结款项被转移,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追回的,裁定该金融机构承担责任时用。
2.制作上述裁定前,必须先向该金融机构发出“限期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逾期未能追回的,才作出该裁定。
3.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指的是在限期内未能追回部分而不是转移的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