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暂缓执行决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担保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担保人×××为被执行人×××以……(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期限等)提供担保,该担保已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暂缓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或具体执行行为),暂缓执行至××××年××月××日。
被执行人在暂缓期满后仍不履行的,或者被执行人、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本院将依法执行担保财产。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供执行担保后,决定暂缓执行时用。
2.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