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监……号
申诉人(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诉人、申请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人民法院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公证处作出的(××××)……号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查/逾期不予受理。×××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写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写明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申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1条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号裁决。
(或: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号裁决的××事项。)
(或:不予执行××××公证机构(××××) ……号公证债权文书。)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1条规定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时用。
2.上级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应当先函示下级人民法院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只有当下级人民法院不作出裁定时,方可启动监督程序,依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