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用)
(××××)×行×字第××号
×××:
你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证人×××(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庭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陈述证言。经审查,……(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情形。
二、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也可由审判人员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