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民×……号
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
被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以……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阐明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依据和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决定书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制定,供因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不予采纳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