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保令……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概述申请人主张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定,供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保令”。
3.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5.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