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
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原指定监护情况、拟指定监护人基本信息等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是否变更监护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监护人的,写明:)
×××的监护人变更为×××。
(驳回申请的,写明:)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变更监护人案后,判决变更监护人或者驳回申请用。
2.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超过三十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按申请变更监护人确定案由,适用本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