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原指定监护情况等)。
本院认为,……(写明是否撤销监护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写明:)
一、撤销×××为×××的监护人的资格。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驳回申请的,写明:)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后,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驳回申请用。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3.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4.法律依据应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因实施家庭暴力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