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原指定监护情况等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指定监护并无不当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不服指定监护的异议。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确定监护人案后,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被指定的监护人异议用。
2.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