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异议权利告知书
(××××)……民特……号
×××:
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你方依法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现将异议权利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二、被申请人可以就以下事项提出异议:
1.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
2.依法应登记的担保物权是否已登记;
3.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是否已成就,如主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等;
4.担保债务的范围与金额,如利息和违约金等费用的计算是否合理,主债务是否已获部分清偿等;
5.被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实现担保物权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人民法院将对申请人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询问。询问将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到庭,当事人应按要求如期参加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询问。
询问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主持人、记录人回避等权利,亦有义务遵守询问秩序,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或中途退出者,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人民法院的询问。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后,告知被申请人用。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