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
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申请人要求认定的无主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根据)。
本院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方式)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无主财产的名称、数量;财产多的只写明概况,财产清单附后)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制定,供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用。
2.本判决书可以附录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