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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财产认领用)

   2021-09-19 2
核心提示:××××人民法院公告 (××××)……民特……号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申请

××××人民法院

公告

 

(××××)……民特……号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申请人×××申请称,……(写明财产无主的事实与理由)。凡认为对该财产具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认领,并提供具体联系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无人认领的,本院将判决认定该财产无主,收归国家/×××集体所有。

特此公告。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后,公告财产认领用。

2.公告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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