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代理人:×××(系被申请人×××的××),……。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概述被申请人意见)。
×××称,……(概述代理人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行为能力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写明:)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驳回申请的,写明:)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制定,供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申请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后,判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驳回申请用。
2.申请人应当是被申请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3.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