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通知书
(××××)……民特……号
×××: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申请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被申请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本院指定你为×××的代理人,参加本案审理。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审理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指定代理人用。
2.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3.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没有符合上述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4.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