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人民法院(××××)……民特……号民事判决:一、宣告×××失踪;二、指定×××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写明失踪人的基本信息、原财产代管人与失踪人的关系、原代管情况、拟代管人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写明裁定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写明:)
一、撤销×××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身份;
二、指定×××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驳回申请的,写明:)
驳回×××的申请。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制定,供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驳回申请用。
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3.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4.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